(2016)京02刑申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肖增福职务侵占罪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京02刑申104号北京市大兴区宏业福利化工厂:你公司因自诉肖增福犯职务侵占罪一案,对本院(2016)京02刑终141号刑事裁定不服,认为你公司有确实、充分的现金日记账汇总、现金日记账、记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被申诉人肖增福长期预谋策划犯罪,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记账凭证;随意变更会计记账处理方法;隐瞒事实真相、做假账,侵占公司巨额资金的犯罪事实。但大兴区司法人员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公安分局不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提起公诉、法院不作为,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以原裁定认定有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刑终141号刑事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提起再审,依法追究肖增福的刑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公司指控肖增福犯职务侵占罪,依法应提供足够的罪证,但你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且未能提供补充证据,经说服又不撤回自诉,故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你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你公司的申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你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