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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56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坤容与杨志长、郭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容,杨志长,郭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5677号之三原告:杨坤容,女,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少杰,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东,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长,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杰,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小玲(曾用名施厦美),女,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杨坤容与被告杨志长、郭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杨坤容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坤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坤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坤容负担。审 判 员 林月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颜巧贤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