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3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区富鑫物资有限公司、何科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区富鑫物资有限公司,何科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31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富鑫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6208855-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华东物资城王家弄市场E34-35。被执行人何科表,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2民初290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富鑫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科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科表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富鑫物资有限公司95788.69元。现因被执行人何科表离开住所地去向不明,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富鑫物资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315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卢树立审 判 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