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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民终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道望与刘国展、周坤莲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道望,刘国展,周坤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民终11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道望,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远业,桂平市业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展,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坤莲,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两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南宁市衡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道望因与被上诉人刘国展、周坤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2016)桂0881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上诉人张道望虽然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道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庚华审 判 员  滕杰旺代理审判员  黄祝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勤app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