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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终3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银娟与夏仁金、洪文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银娟,夏仁金,洪文娟,夏炳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34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银娟,女,195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李萍,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步,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仁金,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文娟,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炳仁,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上诉人李银娟因与被上诉人夏仁金、洪文娟、夏炳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5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银娟以与被上诉人洪文娟、夏炳仁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银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银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95元,减半收取2347.5元,由上诉人李银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代理审判员  黄哲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