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424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宏军与田计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军,田计平,董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424民初270号原告:王宏军,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陵川县。被告:田计平,女,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陵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武法,陵川刚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董志平,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陵川县。原告王宏军与被告田计平、第三人董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宏军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宏军已以同一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交纳814元,由王宏军负担。审 判 长 赵 亮人民陪审员 杨秀玲人民陪审员 赵晓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姜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