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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424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宏军与田计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军,田计平,董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424民初270号原告:王宏军,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陵川县。被告:田计平,女,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陵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武法,陵川刚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董志平,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陵川县。原告王宏军与被告田计平、第三人董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宏军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宏军已以同一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交纳814元,由王宏军负担。审 判 长  赵 亮人民陪审员  杨秀玲人民陪审员  赵晓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姜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