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天光与林建榕、江鸿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光,林建榕,江鸿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886号申请执行人:张天光,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林建榕,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江鸿鹏,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张天光与林建榕、江鸿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林建榕名下有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江滨中大道x号福州世茂外滩花园x楼x单元和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江滨中大道x号圣淘沙花园(现海润花园)x楼x复式单元房产(均已抵押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被执行人江鸿鹏名下有福州市晋安区象园街道红星新村x楼x元(遇拆迁安置,正在等待安置中,本院已向拆迁实施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其协助扣押该房产将安置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建榕名下虽有房产,但因该房产均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设置有抵押担保,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江鸿鹏名下的房产遇拆迁安置,需等待拆迁实施单位的安置结果,而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林良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