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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4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建民与谢传福、谢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民,谢传福,谢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4444号原告:陈建民,男,199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谢传福,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谢金华,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陈建民为与被告谢传福、谢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谢传福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以及利息(自2015年10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被告谢金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传福、谢金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9日,被告谢传福由被告谢金华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原告陈建民借款1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谢传福至今未予归还,被告谢金华亦未履行保证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传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建民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自2015年10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谢金华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谢金华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传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95元,由被告谢传福、谢金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梅 嬉人民陪审员  王雪飞人民陪审员  解利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高玲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