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81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舒文、胡建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文,胡建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81执473号申请执行人:舒文,男,1985年4月20日生。被执行人:胡建金,男,1980年11月23日生。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舒文被执行人胡建金买卖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乐港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建金应支付申请人舒文案款805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80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胡建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陶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281执4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礼东审判员 李长河审判员 冯涌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含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