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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民初8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范青燕与都振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青燕,都振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民初8190号原告范青燕,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都振涛,男,1979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春梅,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青燕与被告都振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青燕,被告都振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春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青燕诉称:原告是卖方,被告是买方。居间方是北京博爱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通过居间方就原告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区×号楼×层×单元××号房屋达成买卖协议,三方于当日签订了上述房屋的买卖定金协议书、居间服务合同书,原告与被告也于当日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合同所涉房屋129平米,总价198万。按照《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该于2016年4月15日前支付首付款100万元,然后双方配合买卖流程,通过公积金贷款于2016年6月15日前支付尾款98万元。被告目前共支付房款20万元,未如期支付首付款80万元整,也无法通过公积金贷款取得尾款98万元,构成违约。按照双方签署的《北京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第2条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承担该房屋成交价格20%的违约金,共计39.6万元。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不如期支付房款的违约责任,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编号为:BJSY2015120143号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9.6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都振涛辩称: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本案需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也就是都振涛诉范青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但如果法院认为可以先行审理本案,那么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原告依照双方买卖合同第九条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房屋交付之日止,被告暂不提起反诉,只作为被告的答辩意见,被告保留提起反诉的权利。第二,被告认为,原告违约在先,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本案的解除权在于被告而不在于原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因为双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先做网签而后再由被告支付首付款,但是原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网签合同,并且拒绝接受被告支付剩余的首付款,其目的明显就是为了不履行合同,因此原告属于本案的违约方,不享有本案的合同解除权。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月11日,经博爱房地产居间介绍,范青燕(甲方)、都振涛(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BJSY2015120143《房屋买卖合同》(含相关附件),其中包括:1.《告知书》中“房产买卖交易流程(贷款)。审核买方购房资格→匹配房源→看房→洽谈→核验卖方房产信息→签定居间合同→交付定金→打印网签合同→交付首付款→办理贷款审核手续→银行审核通过→办理交税→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抵押登记→银行放款给卖方→物业交接。……4、网签合同打印出后,须买卖双方同时签字确认。……”都振涛、范青燕均在该《告知书》上书写了“我已仔细阅读并知晓本告知书内容”并签字。2.《买卖定金协议书》中约定定金为10万元。3.《居间服务合同书》中约定,都振涛、范青燕共同委托博爱房地产(丙方)作为居间交易人,提供居间服务。居间代理费一节中,“1、因本次交易涉及网签、面签、过户等复杂事宜或手续的办理,经各方友好协商,按照规定费率上浮10%的标准向丙方支付居间代理费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其中由甲方承担人民币(大写)/元整,乙方承担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捌佰元整。此居间代理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丙方缴纳。2、乙方如需委托丙方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需另行支付1000元费用。”4.《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范青燕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区×号楼×层×单元××号的房屋以198万元出卖给都振涛,首付款为100万元,剩余部分进行贷款。第九条违约责任约定:“1、乙方交付甲方购房定金后,双方依据《合同法》定金罚责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悔约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乙方悔约,甲方收取的定金不予返还。2、乙方如未按照合同第四条规定付款方式付款,甲方对乙方逾期付款行为有权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支付甲方逾期款项的千分之三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该房屋成交价20%的违约金。3、甲方逾期不提交房屋贷款手续、逾期不办理房屋解押手续、逾期不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时,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支付乙方房屋全款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该房屋成交价格20%的违约金。”第十一条,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第十二条补充条款“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甲方保证此房为家庭满五唯一住房且产权清晰。”5.都振涛所提交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约定:“兹有乙方购买甲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区×号楼×层×单元××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X京房权证顺字第2222**,房价款为人民币壹佰玖拾捌万(壹佰玖拾捌万为手写,且被划去)元,大写数额1980000(1980000为手写,且被划去)。甲乙双方在认真阅读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后,经双方协商决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特签署本声明。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及权属风险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范青燕所提交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约定:“兹有乙方购买甲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区×号楼×层×单元××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X京房权证顺字第2222**,房价款为人民币壹佰玖(壹佰玖手写,按有手印,且被划去)元,大写数额(此处空白)。甲乙双方在认真阅读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后,经双方协商决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特签署本声明。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及权属风险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范青燕后提交补充证据中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内容与都振涛提交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内容一致。6.《补充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乙方确认已(以)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捌万整购买此房,购房定金签订合同当日支付甲方人民币:伍万元整,2016年1月18日前支付人民币:伍万元整,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首付款于2016年3月1日前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2016年4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捌拾万元整,首付款包括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共计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如甲乙双方证件齐全,及时配合买卖合同流程,尾款人民币:玖拾捌万元整,房本过户抵押顺义建行,2016年6月15日大概由建行直接打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甲方整体厨房,卫生间,灯具,房屋整体结构不动。此协议与买卖合同同时,并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合同编号:BJSY2015120143.签约于北京博爱房产经纪责任有限公司。”二、都振涛于2016年1月11日给付范青燕定金5万元,于2016年1月15日通过转账支付定金5万元,于2016年2月25日通过转账支付首付款10万元。三、都振涛提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3月6日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就合同履行问题交谈如下:范青燕:最近房价涨的太快,你的房款不到位,我都没法买房,原定买现在租住的房子,但房东已经每平米涨价5000,所以,我们之间的房子要么我违约,按协议赔款给你,要么你加25万,实在对不起,我也没办法。都振涛:3月底4月初就能给您首付款合计100万了范姐~我这也是卖的房子也赔钱了~您也得替我考虑吧?这段时间也是没少花钱就为了托人快办。范青燕:我最近很难过,有机会越好中介见面谈吧。四、2016年3月7日,都振涛名下原有房屋过户至他人名下。2016年3月18日,都振涛通过相关部门的购房资格审查。五、根据都振涛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2016年3月21日,都振涛账户收到徐恩花转存借款70万元;2016年3月24日,都振涛账户收取跨行转账10万元,账户余额801518.09元;2016年4月1日,都振涛账户转出15万元,余额651512.09元;2016年4月13日,都振涛账户转入15万元,余额801391.81元。六、都振涛提交都振涛与范青燕于2016年3月24日在中介公司见面商议录音,商议未果。交谈内容节录如下:范青燕问:你那个房的房款到了?都振涛:是。女:你这么长时间才拿到钱吗?都:我这是花了一千元走关系才提前的,我这是怕你着急而且每一次给你定金的时候都是提前的,剩下的钱已经到位了。范青燕:提前已经过了几个月了,房价都已经疯涨,你给我198万我已经买不起房了。都:我现在已经变得无家可归了。范:之前有个朋友给我195万我没有卖的,因为一直在犹豫吗,然后这几天他又找到我,问我还没有拿到钱吗,我说没有,只拿到十万块钱定金,十万块钱的首付款,一共二十多万。他说我给你250万你还卖给我吧,然后我说我也给人家签约了。同等情况下我一定卖给人家。卖给你我得说我是赔钱,是吧。那个我说我给他商量一下。前两天那我给你发了个信息你也看到了。我说你能不能加25万块钱。我要买的房子已经涨到60万了。现在我跟人家一商量那房子又涨了,又涨到80万了。你看我哪买得起啊。小都,你要是能给我238万,少给12万块钱,我还是卖给你。我不亏待你。如果不行,你实在不想加钱,那我就不卖了。合同怎么写那我就按规矩赔钱。都振涛:你听我说两句。你也知道我是卖了我的房子买了你的房子。我现在房子已经过户完了。现在房子是他的了。他自己要他的钱不可能给我,是吧…………范青燕:那我就赔钱吧,按照合同约定,要么你就去法院起诉吧。都振涛:……剩下的钱可以随时给你。现在的情况是您是履行还是不履行?今天开始,今天星期四,最晚到星期天给我个回话。范青燕:198万我不可能卖给你的。中介费我赔,那个我给你,这个房子是不可能卖给你。都振涛:那个房款的20%呢?范青燕:20%是不过户的情况下。我现在还不到过户这一步呢。我连首付款都没有拿齐呢,现在你首付款还没给我呢,我没法给你过户,我现在拿你20万块钱,你又让我赔你,过后吧,那是不可能的。……七、2016年3月28日,都振涛、范青燕短信联系,相关内容节录如下:都振涛:我们谈话我都有录音,而且中介也不止一次给您打电话了,您不要说没用的了,80万首付款到位了,马上可以办手续,您是配合不配合?我等你回复呢范青燕:好,你可以打款。范青燕:那个银行卡号因时间太久消磁,我换卡了,回头告诉你。都振涛:那您也得到场当面办理手续不是吗?范青燕:关于录音,我也有,而且有我们签合同的全程录音。都振涛:那不是更好吗,我也是全程录音,我关心的是什么时候办理手续,钱已经到位了80万,随时可以交易。明天赶紧过来办手续吧,一家人马上没地方住了,您要是不过来办理手续,我就履行合同,起诉了。范青燕:我们的合同没有规定我要明天办理手续吧?范青燕:房款在你手里,我没有收到,你也没有打款的诚意,你也知道我的银行账号,明天也真的没时间,如果你想起诉我就去吧。我从现在开始等法院通知。都振涛:4月15日前也就是在3月24日见面当天80万款已到位,是您提出加价,说要违约我这都有录音的。那你什么时候有时间我们和中介一起约好。八、2016年3月29日,都振涛、范青燕短信联系,内容节录如下:都振涛三次向范青燕发送如下内容短信:4月15日前也就是在3月24日见面当天80万款已到位,是您提出加价,说要违约我这都有录音的。那您什么时候有时间我们和中介一起约好办理网签,一起当日付款。如果你执意坚持,法庭见吧,我没有选择。范青燕两次回复如下内容短信:请你打款到我的银行卡账号,你知道的。最后回复:那就等法院判决吧,我仍然坚持你把首付款打到我的银行卡号,对你的要求我也不能满足。范青燕:我现在真的着急用钱,你的首付款距离我们签合同已经三个月了,还不到位,我是为了换房才卖房,现在你的钱已经到位,却不打给我,无理要求我跑60公里的路去取,你让我失去了太多买房机会,恶毒地看我要无家可归,太过分了!都振涛:你看看签约须知和告知书吧,是先交付定金,然后网签,然后交首付款的,而且我一直要求跟你网签打款,完全符合我们的约定,并且我说过多次了,钱已经准备好了,你如果一直这样说的话,就别给我发短信联系,我房子已经过户完了,你还不跟我办理手续,我还得去租房,我才是无家可归了,总之一句话,我随时都期盼你过来办理网签手续,给你首付款,如果不是这方面的事,你不要给我发短信了,谢谢!范青燕:好的,我尽快过去按合同办事。都振涛:交易时是必须中介方,我们双方都要到场的,你要是不方便来,我们可以带着钱和合同去找你。范青燕:好,我过去,但前提是你打款我才能签字。都振涛:你要不放心钱可以给第三方监管,或者我准备现金。范青燕:那么多现金我可不敢收,你还是到时候给我打入银行账户吧。范青燕:我们合同约定你要直接给我钱的,放入第三方不符合同约定。我不同意放第三方。九、2016年3月29日,范青燕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短信联系。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告知范青燕,都振涛表示,只履行合同,等范青燕过来给其首付款;另告知,正常的程序是双方一起打(印)网签(合同),打完网签当场给首付,不是先给首付,再打网签。十、2016年3月30日,范青燕向都振涛发送短信:多谢你提醒看告知书,我一直没注意,才以为你应该先把首付款打入我账户,我再去办理过户手续的,导致我们至今发生了误解,非常抱歉,多次和中介电话短信,他们也没有提醒,因为确实早就预订了去贵州的机票,所以真的不能早去,对此表示歉意,我4月14日和4月15日两天都可以过去网签,对以往的误解表示歉意。经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中间沟通,工作人员安排都振涛、范青燕于2016年4月14日上午10点左右,在中介公司权证部见面。范青燕、都振涛均表示同意。工作人员另提醒范青燕于4月14日办理网签手续的时候,带着房本、身份证及本人的建行卡。十一、2016年4月1日,都振涛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十二、2016年4月13日,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向范青燕确认:明天(即4月14日)上午10点左右能到么?范青燕:小申,昨天晚上五点多接到法院通知,都振涛已经起诉我了。范青燕:我真是无语了,我被他气吐血啦。范青燕:他有权有势,随他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他起诉这个事我都不知道,我刚问他了,他说您明天来咱们三方正常的去走手续,他不会起诉您的。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您明天来么?范青燕:他已经起诉了,还这样说,这不是骗子流氓吗?让他滚蛋吧!别再打扰老娘!范青燕:你也别费心了,我知道你们收了他的钱,但做人要有度!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呢(那)就没办法了。范青燕:小申,都振涛的律师已经明确告诉我我不在网签合同上签字,他不打款给我,这违背了我的本意,所以我不可能去配合网签。2016年4月14日,范青燕接收到都振涛委托代理人周春梅发送的如下内容短信:范青燕女士您好,按照您与都振涛先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您应当于2016年4月15日之前配合中介及都振涛办理网签合同,双方在网签合同上签字后,都振涛先生即可向您支付剩余的首付款80万元(该款已备齐)!望您按着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如果您没有在约定时间到达并在网签合同上签字,履行合同义务,您的行为将构成违约,我方将请求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并申请依法对涉案的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届时,您不但可能将依照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还将可能承担由此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履行费等不利益的费用,请您慎重考虑为盼!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周春梅律师2016年4月13日。十三、2016年4月14日上午,都振涛到达中介公司,范青燕未到场,并手机关机。十四、2016年6月6日,范青燕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解除编号为:BJSY2015120143号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都振涛赔偿违约金39.6万元。十五、针对都振涛是否具有购房资格一节,都振涛提交了2010年1月至2016年6月之间连续的完税证明。此外,中介公司所出具的购房资格电脑截屏显示,都振涛于2016年3月18日通过资格审核。十六、本院(2016)京0113民初4617号一案2016年5月18日第一次庭审时,范青燕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曾出庭作证,其证实如下内容:1.都振涛于2016年3月18日通过购房资格审查;2.范青燕询问,其与都振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一天,中介公司办理都振涛房屋的出售合同,并询问都振涛原有房屋何时过户,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电话核实,但未查询到过户日期;3.房屋买卖一般流程为:首先,卖方来中介公司登记房屋出售信息,买方来公司匹配房源;第二,带买方看房,并约双方面谈;第三,面谈成功后签订购房合同,签订购房合同当日,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此定金在做完网签后自动转为首付款部分;第四,签订购房合同后,审核卖方的房产是否产权清晰,同时审核买方的购房资质;另补充一点,都振涛是先卖房后买房,故都振涛需先卖掉房子再买房,所以需等待都振涛房屋过户后审核都振涛的购房资质,审核资质完毕后再办理买新房的网签手续,网签当日买方向卖方支付首付款;第五,做公积金一次面签,而后缴税、过户、公积金二次面签,之后由银行向卖方账户打尾款。都振涛认可证人证言。范青燕表示,证人所述房屋买卖流程与告知书不同,购房流程可以随意更改。十七、范青燕表示,范青燕主张的违约金标准适当,都振涛主张的违约金即便是一分钱也是标准过高,都振涛不应主张违约金;要求都振涛依据双方合同第九条第二款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也不反诉要求支付剩余房款;范青燕系离婚,2004年经民政局协议离婚,涉诉房屋系其个人财产。十八、针对房屋尾款问题,都振涛同意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此外,在本案中撤回要求范青燕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但保留主张上述请求的权利。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录音,视频,短信截屏,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相关凭证,完税证明,房地产权登记信息,(2016)京0113民初4617号民事卷宗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范青燕于2016年3月6日提出违约,或让都振涛加价25万元,导致双方买卖合同履行发生纠纷。2016年3月24日,都振涛、范青燕在中介公司见面协商,范青燕表示以238万进行交易(即加价40万)或违约,再次导致双方矛盾升级。2016年3月28日,都振涛、范青燕短信联系,范青燕虽表示“好,你可以打款。”后又发短信表示“那个银行卡号因时间太久消磁,我换卡了,回头告诉你。”但此后虽然要求都振涛打款,但均未告知新的银行卡号。经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沟通协调,双方定于2016年4月14日上午见面进行网签和给付首付款,都振涛到场,而范青燕未到场并手机关机,导致双方无法进一步沟通。双方庭审中虽争执给付首付款及打印网签合同的前后顺序,但根据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解释以及双方在4月14日见面前所达成的共识,应当先打印网签合同,随后支付首付款。但由于范青燕未到场,双方无法就网签合同上签字,也无法再次就该问题继续协商。都振涛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这与双方于2016年4月14日见面继续履行合同并不矛盾。针对都振涛是否具有购房资格一节,都振涛提交了2010年1月至2016年6月连续的完税证明。且双方约定的给付最后一笔80万元首付款时,即2016年4月15日,都振涛已经先于该事件通过了相关部门的购房资质审查,由此可见,依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购房资质或购房资质审查结果并不会影响到合同的进一步履行。综上,由于范青燕的行为导致双方失去信任,且拒绝在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安排的时间地点见面协商,引发目前的后果,故范青燕存在违约行为,都振涛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应驳回范青燕的全部诉讼请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青燕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六百二十元,由原告范青燕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宋万忠人民陪审员  杨立红人民陪审员  田荣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贵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