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4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青岛渔夫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与山东兴华建设集团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渔夫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山东兴华建设集团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19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渔夫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成兴,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兴华建设集团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王秀芝,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渔夫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兴华建设集团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黄商初字第253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46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41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庆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