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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0394号-2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胡建强与姚文良、姚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强,姚文良,姚强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0394号-2原告:胡建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华,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文良。被告:姚强。本院在审原告胡建强诉被告姚文良、姚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文良、姚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强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0元(胡建强已预交),由胡建强负担。审判员  唐宇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成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