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0394号-2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胡建强与姚文良、姚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强,姚文良,姚强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0394号-2原告:胡建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华,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文良。被告:姚强。本院在审原告胡建强诉被告姚文良、姚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文良、姚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强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0元(胡建强已预交),由胡建强负担。审判员 唐宇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成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