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0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执26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0执269号执行申请人武某某,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武某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武某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30民初5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