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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张学顺、陶广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张学顺,陶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宗元,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学顺,男,1968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陶广荣,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执行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张学顺、陶广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瑶���二初字第01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传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