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2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辉祥装饰工程部与广州市陈光记餐饮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2016民终1242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区辉祥装饰工程部,广州市陈光记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24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辉祥装饰工程部,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杨献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跃保,系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陈光记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伍国红。委托代理人:杨雪峰,系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辉祥装饰工程部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陈光记餐饮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四初1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辉祥装饰工程部于2016年10月26号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书。本院认为,广州市天河区辉祥装饰工程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自愿原则,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辉祥装饰工程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98元减半收取为2399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辉祥装饰工程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淑敏审判员 陈珊彬审判员 李 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旦林飘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