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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10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芜湖市新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新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10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新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方绪刚,男,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本院在执行芜湖市新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绪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方绪刚在南陵县农村商业银行乌霞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绪刚南陵县农村商业银行乌霞路支行有存款53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