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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熊昌祥与陈小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昌祥,陈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财保80号申请人:熊昌祥。被申请人:陈小波。申请人熊昌祥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小波所有的皖K×××××号车辆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16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小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80元由申请人熊昌祥负担,申请人熊昌祥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熊昌祥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宇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