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汽开执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吉林省宏达职业技术学校与李锡忠欠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宏达职业技术学校,李锡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长汽开执字第170-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宏达职业技术学校。被执行人李锡忠。上列当事人因欠款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2007)长汽开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锡忠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杨柳大街支行的伍仟壹佰元整(5,10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永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左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