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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1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王传孟、李秋华、张吉荣、王新丽、王林、徐孝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王传孟,李秋华,张吉荣,王新丽,王林,徐孝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9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被执行人:王传孟,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秋华,女,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吉荣,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新丽,女,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林,男,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徐孝娥,女,住聊城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王传孟、李秋华、张吉荣、王新丽、王林、徐孝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330.6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茌商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崔永涛审判员  周 民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