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长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长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执50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长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四终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陶店支行存款帐户909460.00元(帐号:34×××18)。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秀群代理审判员 : 孙 伟代理审判员 :李叶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圣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