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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牟九妹诉陈久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九妹,陈久银,陈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1121号原告:牟九妹,女,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钝刚,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久银,男,195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告:陈冬梅,女,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九妹与被告陈久银、陈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牟九妹逾期不交纳公告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牟九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牟九妹负担。审 判 员  李志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蓝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