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民初4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7民初4412号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婉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67室。法定代表人:冯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赛男,女,该公司职员。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与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本院审判员杨森担任审判长,由代理审判员张冬、人民陪审员何智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奇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婉婷和被告暴风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赛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爱奇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暴风公司赔偿原告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290000元及合理费用支出10000元(包含律师费9000元、公证费1000元);2.判令被告暴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爱奇艺公司撤回了原主张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爱奇艺公司作为电视剧《女医明妃传》的著作权人,发现被告暴风公司未经允许在暴风影音软件苹果手机客户端提供该剧的在线播放及下载,侵犯了原告爱奇艺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原告爱奇艺公司诉至法院。被告暴风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爱奇艺公司的诉讼请求。一、被告暴风公司不认可原告爱奇艺公司对涉案电视剧的权属,原告爱奇艺公司缺少两家原始权利方的授权,且提供的部分授权文件盖章不清无法辨认。二、原告爱奇艺公司主张被告暴风公司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无事实依据。原告爱奇艺公司提交的证据仅显示3集涉案电视剧,而不是50集;在线播放第6集片花时,显示爱奇艺网址,内容源于爱奇艺网站;缓存下载时,显示来源于PPTV。被告暴风公司并未直接提供涉案电视剧。三、被告暴风公司认为原告爱奇艺公司主张的赔偿损失数额过高,合理支出中公证费无票据支持不认可,律师费票据和本案缺乏关联性且过高。四、诉讼费用应由双方当事人依照判决按比例负担。原告爱奇艺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双方当事人对原告爱奇艺公司提交的证据1即涉案电视剧片头署名打印件、证据2即(2016)沪普证经字第3231号公证书、证据4即(2016)粤广海珠第4612号公证书、证据7即涉案电视剧正版光盘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证明目的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论述。双方当事人对原告爱奇艺公司提交的证据3即国家版权局《2016年度第二批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网页打印件、证据5即律师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暴风公司对前述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提出异议。对此,本院认为:证据3作为涉案电视剧上映时间和影响辅佐证据,证据5作为原告爱奇艺公司主张合理支出的直接凭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明目的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论述。被告暴风公司对原告爱奇艺公司提交的证据6新闻报道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经法院释明其认可部分新闻报道能够庭下核实确定,本院认为该证据作为涉案电视剧影响的辅佐证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明目的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论述。被告暴风公司未提交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50集电视连续剧《女医明妃传》首播时间为2016年2月13日,片头标注: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唐人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丽时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品;片尾标注:独家网络视频合作伙伴爱奇艺;独家资讯网络传播权归原告爱奇艺公司所有。2015年12月8日、2015年12月14日,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浙江东阳唐观影视有限公司分别出具《声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亦出具《版权声明》,前述三方声明新丽时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享有涉案电视剧在全球范围内的全部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2015年12月16日,天津唐人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电视剧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及其维权权利、转授权授予新丽时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2016年1月5日及同年度,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授权书》,将涉案电视剧在中国除港澳台以外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及其维权权利、转授权授予新丽时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新丽时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向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予其涉案电视剧在中国除港澳台以外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维权权利,授权期限为自首播卫视播出之日起7年。2016年1月13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前述取得的权利全部转授予原告爱奇艺公司。2016年2月15日,原告爱奇艺公司申请公证处对被告暴风公司通过暴风影音软件苹果手机客户端向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的行为进行了如下公证:下载并打开“暴风影音”应用,点击“推荐”中的“女医明妃传”,进入页面后自动播放第6集,在视频播放界面上显示“来源网页:http://www.iqiyi.com/v_19rrl9...”,视频时间为15秒,视频下方显示推荐指数五颗星,剧集列表显示6集,详情显示更新至6集(每日2集)和电影介绍信息,点击下载选中1-3集并点击缓存全部,在缓存按钮上方显示提示“已添加:来自PPTV的下载任务”,下载成功后各剧集可拖动完整播放。2016年2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公证处为前述公证过程出具(2016)粤广海珠第4612号公证书。在庭审陈述中,被告暴风公司认可前述公证中显示视频内容和原告爱奇艺公司主张的涉案电视剧内容一致。双方当事人认可涉案电视剧于前述公证取证时爱奇艺网站同步上线3集。2016年5月5日,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向原告爱奇艺公司开具编号为76900050、76900053、7690006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三张,服务名称均为法律服务,金额均为3000元。另查,2016年3月16日,国家版权局发布《2016年度第二批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载明涉案电视剧权利主体为爱奇艺。搜狐娱乐、腾讯娱乐、新浪娱乐等网站版面在涉案电视剧同步上映期间对热播程度进行了报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人可以自己行使著作权,也可以授权许可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涉案电视剧片尾注明独家资讯网络传播权归属原告爱奇艺公司,且原告爱奇艺公司提交了全部片尾署名权利方的授权和版权声明文件。虽然被告暴风公司认为部分权属文件印章不清,但其提出异议的权属文件均经过公证,再鉴于被告暴风公司并未提交相反证据,本院认定原告爱奇艺公司在授权期限内享有涉案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侵权公证书、公证光盘及当庭比对结果,被告暴风公司在其应用软件中提供了涉案电视剧。被告暴风公司抗辩认为未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全部剧集,不认可在线播放和下载,认为均为链接。关于被告暴风公司提供涉案电视剧的集数,侵权公证仅取证3集,且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至公证取证时爱奇艺网站仅上线3集而暴风影音软件系同步播放,现有证据未能证实被告暴风公司提供了50集涉案电视剧,本院采纳被告暴风公司的抗辩意见,认为被告暴风公司提供了3集涉案电视剧。关于涉案侵权行为,公证取证过程显示,点击进入暴风影音软件涉案电视剧页面,随即自动在线播放第6集预告片,而缓存3集涉案电视剧均能成功下载且完整播放,本院认为能够推定暴风影音软件同时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和下载。关于链接一节,因被告暴风公司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而公证取证的视频播放过程并未显示跳转,地址栏未显示来源网址,视频界面上标注的网址亦无法核实,故本院对被告暴风公司关于链接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定被告暴风公司未经合法授权通过互联网在暴风影音软件苹果手机客户端中以在线播放和下载的方式提供了涉案电视剧,侵害了原告爱奇艺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爱奇艺公司认可被告暴风公司删除了涉案电视剧并撤回了原主张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因原告爱奇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暴风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上映时间和影响、暴风影音软件的知名度以及被告暴风公司系同步提供涉案电视剧的侵权情节等因素对赔偿数额在法定赔偿额度内予以酌定。至于合理费用支出,原告爱奇艺公司仅提供了律师费的相关票据而未提交公证费票据,本院考虑原告爱奇艺公司异地诉讼及律师出庭应诉的相关事实对其主张的律师费予以支持,对公证费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及合理费用支出90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66元(已交纳),由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森代理审判员 张 冬人民陪审员 何智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