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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0刑初548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抚松县,无业,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2日被监视居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一刑诉(2016)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与王某某(已判刑)系郎舅关系。2015年2月至7月期间,王某某先后将其盗窃所得的1部黑色三星NOTE3(sm-n9006)型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2100元)及1台苹果A1396型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元)送给胡某某,胡某某在明知王某某没有正当职业及稳定收入,但家中存有大量与其经济状况不相符的多部移动电话机、平板电脑及大量的名烟名酒等高档贵重物品,其所送物品可能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收受上述物品并使用。2015年7月31日,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均已追缴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业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害人薛某某、金某某的陈述、涉案人王某某的供述、物品扣押、返还清单、哈尔滨市香坊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受并使用,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胡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赃物均已追缴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 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