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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执异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任春利、王和平与邓少芬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春利,王和平,邓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执异67号申请人:任春利,男,汉族,1966年4月4日出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文杰,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杨,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和平,男,1974年4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芝,女,汉,1968年3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赵城区。被执行人:邓少芬,女,汉族,1963年10���2日出生,住贵州省都匀市。本院在执行王和平与邓少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任春利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任春利于2016年10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本院审查认为,任春利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春利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爱琪审判员  刘 芳审判员  付 强二〇一六年十���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