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邓烽与重庆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烽,重庆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3383号原告:邓烽,男,1968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银杏大道148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9625-2。法定代表人:徐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杨,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烽与被告重庆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烽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烽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邓烽负担。审判员 刘海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