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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0605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潘仁全诉与赵玉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仁全,赵玉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0605民初1280号原告:潘仁全,系白山市江源区森工村二社农民,住白山市。被告:赵玉玺,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仁全诉被告赵玉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仁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芸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廉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