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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执9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唐英与周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英,周菊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9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英。被执行人:周菊兰。申请执行人唐英与被执行人周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虎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周菊兰结欠原告唐英借款本金71698元及利息20075元(算至2016年2月底),共计91773元,被告于2016年2月底支付原告;被告周菊兰结欠原告唐英借款本金179838元及利息53951元(算至2016年3月底),共计233789元,被告于2016年3月底支付原告。如被告于2016年2月底未按时归还上述第一笔款项,则原告有权就上述所有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唐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9460元,减半收取4730元,由原告唐英负担1730元,由被告周菊兰负担30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2016年3月底直接汇至原告上列账户。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328562元,执行费4829元,共计33339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向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后,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周菊兰名下登记的位于苏州市虎池路的房产一处,因该房产上设有抵押,且本院的查封系轮候查封,故本院对该房产尚难处置。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6年9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查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人民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查询回执,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EMS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申请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嵇建平审 判 员  孙榕宁代理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辛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