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6)黔0322 民初3721号冉从业诉被告付臣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付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3721号原告冉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被告付某某,住桐梓县九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诉被告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媛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