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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3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3653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安徽省濉溪县韩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德宣,农民。(系公民代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欢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