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6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苏宁云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酷尔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酷尔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6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定代表人:金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晶,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江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广州酷尔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文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酷尔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新审判员 薛荣审判员 雒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