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3民初4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堤与云南鑫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嘉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堤,云南鑫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嘉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民初4556号原告:王堤,男,汉族,1972年6月7日,住昆明市盘龙区。被告:云南鑫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366号白金大厦7层7号。法定代表人:程显伊。被告:昆明嘉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廖家庙股份合作社旁银河春晓花园7幢1屋7-13号。法定代表人:祝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堤诉被告云南鑫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嘉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堤撤回对被告云南鑫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嘉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江 丽审判员 起瑞遥审判员 蒋 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娅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