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90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邱智锋与XX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906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邱智锋,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曾锦,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梁,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强,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邱智锋与XX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日作出(2015)湖民初字第9067号民事裁定,并于2016年3月25日查封邱智峰提供作为担保的其名下址于厦门市湖里区五缘西一里房产,于2016年4月12日冻结邱智锋开立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湖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现邱智锋申请解除前述对担保财产的查封和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邱智锋名下址于厦门市湖里区五缘西一里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邱智锋开立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湖支行的银行账户内金额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娜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李珊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怡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