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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行赔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忻玮与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上海市公安局治安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忻玮,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上海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判 决 书(2016)沪0115行赔初34号原告忻玮,女,198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一帆。委托代理人刘涛,男。委托代理人王桢,男。被告上海市公安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白少康。委托代理人孙俊,男。原告忻玮因与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以下简称公安机场分局)、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于法定期限内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忻玮、被告公安机场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涛、王桢、被告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孙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忻玮诉称,2016年4月14日,原告受亚洲公务航空展览会(以下简称航展)主办方邀请,按照观展要求,经注册、审核后在会展现场换领了观展证件并进入航展新闻中心,原告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观展证,在新闻中心撰写稿件,却遭到航展主办方爱比会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比公司)、承包商上海新美阁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阁公司)员工及上海道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威公司)保安的无理要求核实身份证件的恶劣对待,原告当场提出异议,未扰乱航展新闻中心现场的公共秩序,被告公安机场分局仅凭现场视频就对原告作出沪公(机)行罚决字〔2016〕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处罚结果与法律相悖,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向被告市公安局提起复议,要求撤销被告公安机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附带提出赔偿其7天误工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691.1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二项共计21,691.1元)。被告市公安局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沪公法复决字第2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公安机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且对原告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21,691.1元。被告公安机场分局辩称,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不存在行政赔偿的前提,故应驳回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被告市公安局辩称,被告公安机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故其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告的赔偿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在复议程序中也不予支持,故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根据本院(2016)沪0115行初731号案件查明的事实,2016年4月14日,原告忻玮在2016年亚洲公务航空展览会现场,犯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被告公安机场分局于同日接报案后受理并立案,经调查、事先告知、复核等程序后,于2016年5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向被告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附带赔偿21,691.1元,被告市公安局于2016年9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请求两被告共同赔偿21,691.1元。又查明,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了原告忻玮诉被告公安机场分局行政处罚及被告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案系同日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沪0115行初731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因本院另案判决驳回原告请求撤销被告公安机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故原告请求两被告赔偿21,691.1元没有事实与法律根据,应判决驳回其赔偿诉讼请求。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忻玮的赔偿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安宝英人民陪审员  朱建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文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