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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3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余XX,刘X及、刘X2诉刘X、高XX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XX,刘X,刘X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3民初2671号起诉人余XX,女,1968年7月8日生,汉族,住蒙自市。起诉人刘X,女,1992年11月24日生,壮族,住蒙自市。起诉人刘X2,男,1997年2月8日生,壮族,住蒙自市。委托代理人白恒源,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鑫垠,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2016年10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余XX,刘X、刘X2的起诉状。起诉人余XX,刘X及、刘X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起诉人刘X3、高X及第三人蒙自市文澜镇红寨村委会高家寨村小组给付起诉人预留地补偿款及违约金每人30962.48元,三人共计92887.44元;并由被起诉人及第三人承担案件受���费。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余X与被起诉人刘X3于1992年11月24日共同生育长女刘X,双方于1993年1月5日在蒙自市草坝镇登记结婚。1994年11月4日,起诉人余X与被起诉人刘X3经蒙自市人民法院调解自愿离婚。离婚后仍在一起同居生活,并于1997年2月8日共同生育长子刘X2。被起诉人高XX系被起诉人刘X3的母亲。被起诉人高XX的丈夫刘XX于1992年去世;长子刘XX于1986年去世。2007年6月15日,三起诉人与两被起诉人作为一户共同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蒙政农地承包权证(2007)第010402017号],承包方代表为高XX。2004年蒙自市人民政府因修建红河大道,将该承包地部分征收,并按比例分配相应的预留地0.112亩。现第三人即将公示发放预留地款及违约金。因第三人未按被起诉人高XX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五人进行平均分配,起诉人多次向被起诉人及第三人协商未果。三起诉人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平均分割承包地及预留地款。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因另一部分(蒙自市人民政府2014年征收修建贲古路)承包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已通过(2016)云25民终734号《民事判决书》予以判决。现被起诉人及第三人拒不返还预留地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起诉人起诉的预留地款即将公��,被起诉人刘X、高XX尚未取得该款,故起诉人起诉无具体的侵权事实,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余XX,刘X及、刘X2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骆继荣人民陪审员  陈兰昌人民陪审员  孙晓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龙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