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范耀斌与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耀斌,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994号申请执行人范耀斌。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南段1号。法定代表人:高鹏。申请执行人范耀斌与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2511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及各商业银行账户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陕西海联石化投资有限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依据上述情况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案款本金为300000元,执行费4400元,申请人未受偿300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9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候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