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3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上高县前沿电脑经营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上高县前沿电脑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490号申请执行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0000045-8。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高县前沿电脑经营部,住所地:上高县敖山大道39号。经营者,黄俊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高县前沿电脑经营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上高县前沿电脑经营部公司注销,经营者黄俊伟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上高县前沿电脑经营部尚有未执行款25000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中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 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