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执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武小虎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小虎,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执字第919号申请执行人武小虎,男,汉族,1986年6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1986年10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小虎申请执行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相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