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821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慈利县千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慈利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利县千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慈利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821行初38号原告慈利县千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金穗商业街。法定代表人甄勇,该公司经理。被告慈利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环城南路38号。法定代表人吴海燕,局长。原告慈利县千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慈利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处理好相关事宜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利县千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慈利县千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俭人民陪审员  吕筱萍人民陪审员  丁柏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