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执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德成与苏州龙虹餐饮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成,苏州龙虹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1465号申请执行人:杨德成,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胡康,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龙虹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南环东路10号1幢14楼。法定代表人:盛雪元。本院在执行原告杨德成诉被告苏州龙虹餐饮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登记信息。经组织协调,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87021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87021元、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苏州龙虹餐饮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福根代理审判员 崔臻峰代理审判员 刘艳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缪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