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阿吾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刑初97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某某·阿吾提,女。2016年6月28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6]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阿吾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阿吾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某某•阿吾提来到本市雁塔区电子正街唐家村村口附近,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从杨某某随身携带的包内盗走一个钱包(内装现金130余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逃离现场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旁查获上述被盗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某某•阿吾提的供述、证人杜某某、景某某的证言、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七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阿吾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系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某某•阿吾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执行至2016年11月27日止)。二、涉案赃款赃物由扣押单位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发还被害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薇打印:相丽华校对:董薇2016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