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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2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与姜海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姜海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2民初26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负责人王长辉,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永生,男,职务业务员。被告姜海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与被告姜海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