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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于兴伟与郭金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兴伟,郭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1022号申请执行人于兴伟。被执行人郭金山。本院在执行于兴伟与郭金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大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