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3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高瑞林与郄丑孝民间借贷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瑞林,郄丑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429号申请执行人高瑞林,男,196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郄丑孝,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69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郄丑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郄丑孝发向申请执行人高瑞林偿还借款39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58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于银行划拨被执行人郄丑孝账户7万元并支付申请人高瑞林,后申请人高瑞林与被执行人郄丑孝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郄丑孝于2016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高瑞林20000元,至本金偿还完毕止。如不按期履行上述和解执行协议,则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由被执行人郄丑孝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5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69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智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