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1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二娃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娃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21刑初132号公诉机关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二娃,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土默特左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2016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土左检公诉刑诉(2016)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二娃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树岗、李梦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二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8日13时许,被告人李二娃未带安全头盔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土默特左旗大岱乡大岱村村南东西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刘某房西侧丁字路口处左转弯时,与道路后方同向行驶的田某无驾驶证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李二娃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呼)公交(物)鉴(酒检)字【2016】972号检验报告鉴定:李二娃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8.0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值。经公交认字【2016】第1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过错较重,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李二娃过错较轻,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呼)公交(物)鉴(伤)字【2016】78号鉴定书鉴定:李二娃因交通事故致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李二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李二娃对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8日13时许,被告人李二娃未带安全头盔、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土默特左旗大岱乡大岱村村南东西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刘某房西侧丁字路口处左转弯时,与道路后方同向行驶的田某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二娃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呼)公交(物)鉴(酒检)字【2016】972号检验认定,李二娃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8.0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土默特左旗大队公交认字【2016】第1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过错较重,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李二娃过错较轻,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呼)公交(物)鉴(伤)字【2016】7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李二娃因交通事故致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土默特左旗大队提供的被告人李二娃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分析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李二娃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二娃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二娃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二娃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二娃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且血液酒精超过140mg/100ml,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二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二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霍晓宇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周敏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