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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6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沈秀芳与解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秀芳,解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63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秀芳,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解胜男,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80号。负责人张伟钢,总经��。上诉人沈秀芳因与被上诉人解胜男、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8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查明,原审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向上诉人沈秀芳依法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告知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但上诉人沈秀芳并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秀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建��审 判 员 余 江 中代理审判员 石 清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