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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3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汪士捷、叶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士捷,叶凯,缪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761号申请执行人:汪士捷,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叶凯,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被执行人:缪杨,女,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汪士捷与被执行人叶凯、缪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31931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