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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15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瞿国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瞿国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15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负责人陆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瞿国梁,职业不详。申请人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被执行人瞿国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效资产均被法院冻结,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1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单丽华审 判 员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