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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顺民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民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11刑初194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顺民,男,2016年3月11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6]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顺民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顺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李顺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他人,对其购买的位于流均镇流均村宿淮盐高速两侧的杨树林进行砍伐并出售。经查,被砍伐的杨树林属于省级生态公益林地。经淮安市淮安区林业局现场勘验,砍伐林木现场被破坏严重,多数伐根已被刨除,现场剩余的116株伐根折合立木材积28.8166立方米。另查,2015年11月22日,被告人李顺民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顺民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二千元,用于修复被破坏的生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顺民在庭审中亦不表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证人吕某甲、曾某甲、郑某甲、甘某甲、严某甲、甘某乙、甘某丙、严某、卢某某、林某某、吕某乙、刘某甲、丁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淮安市淮安区林业局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勘验结论、现场照片,滥伐林木涉及省级生态公益林地证明,森林、树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淮安市公安分局流均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顺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顺民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顺民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用于修复被破坏的生态,视为其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环境资源,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顺民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海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