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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曹露琼、刘萌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露琼,刘萌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曹露琼,女,汉族,1990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广宗县。被执行人刘萌萌,女,汉族,1992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曹露琼申请刘萌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0025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曹露琼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已采取公布失信名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冀0503执恢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刘 耀代理审判员 : 张 龙代理审判员 :杜俊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