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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2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秀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吕贻强民间借贷纠纷2016执2473执���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秀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吕贻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247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秀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郑敏清被执行人:吕贻强,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市秀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吕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一)向广州市多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二)向广州市国土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有的房产;(三)向广州市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了一切执行措施。本院认为,鉴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有财产可供执行和分配时再恢复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247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