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2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秀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吕贻强民间借贷纠纷2016执2473执���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秀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吕贻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247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秀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郑敏清被执行人:吕贻强,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市秀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吕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一)向广州市多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二)向广州市国土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有的房产;(三)向广州市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了一切执行措施。本院认为,鉴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有财产可供执行和分配时再恢复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247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